详解股权类合作开发及其法律风险
房地产下半场,在一级市场直接拿地越来越困难的情况下,股权类合作开发模式已逐渐成为一种主流的并购拿地模式,本文将对这一模式进行解释说明并对涉及其中的法律风险进行详细分析。
一
关于股权类合作开发
股权类合作开发也叫“法人型合作开发”,是指通过联合组建项目公司或者收购对方股权、或者增资等形式,最终获得项目公司的一定比例股权,从而实现间接获取土地的一种并购模式;它又可分为:新设公司合作开发、已有项目公司的股权获取2大类。
二
新设公司合作开发
1 解释
新设公司合作开发是指尚无项目公司,开发商和合作方共同出资新设立项目公司(或者一方设立项目公司后转让一定股权比例给另一方),然后把土地装进新设立的项目公司,双方共同持股、共同合作开发。
2 四种主要方式
三
已有项目公司的股权获取
1 解释
已有项目公司的股权获取是指通过联合组建项目公司或者收购对方股权、或者增资等形式,最终获得项目公司的一定比例股权,从而实现间接获取土地。
2 股权转让与增资入股的区别
不适用增资入股方式的两种情形:
A、项目公司注册资本太高,对公司运作、财务运作可能存在一些不便,因此如果项目公司本身注册资本已经很高,可能就不适用增资入股的方式,对此具体项目需要与财务部门沟通
。
B、项目公司注册资本太低,比如有的项目公司注册资本只有100万,理论上我们增资100万就可以获得50%的股权,合作方不同意。
3 直接收购与间接收购
股权收购根据收购的主体不同,又可分为直接收购和间接收购。
两种方式适用情形不同
4 相关法律风险分析
间接收购需要注意的法律问题:
股权收购的法律风险:股权转让是目标公司的股东发生变化,但并不导致目标公司债权债务主体的变更,权利义务的载体仍然是该目标公司。
5 债务风险及其防范策略
关于债务风险的防范,因为涉及到许多具体复杂的情况,目前仍没有通用的规避策略。只能在收购前进行详尽的审计、尽职调查;在合同中约定签署合同当天至股权过户期间,公司的印章要共管。
尤其是要在合同中说明,在债务披露方面,如有遗漏或隐瞒,责任由对方承担;并约定明确的债权债务划分,转让过户前的由对方承担;转让过户后的由己方承担。最后就是股权转让款尽量能够分期付款,预留尾款在股权转让后2年左右支付,因为一般的诉讼时效期为2年。
关于股权类合作开发及其法律风险就说这么多了,大家如果还有其它观点与意见,欢迎留言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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